黄宏工作室

试点多年 巨灾保险仍在路上

  • 2021/11/25 11:33:26

导读:目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巨灾保险都相当重视,下一步要考虑如何用市场的手来提高资金效率,提供风险保障。

  目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巨灾保险都相当重视,下一步要考虑如何用市场的手来提高资金效率,提供风险保障。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河南暴雨灾害中预估赔付总额将近30亿元,保险业在本次河南洪灾中承担了约10%的经济损失,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不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财产险或人寿险,鲜有巨灾保险的身影。

试点多年 巨灾保险仍在路上

  所谓巨灾保险,指的是政府运用保险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因发生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作为应对重大灾害的手段之一,建立适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减轻政府和财政负担。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保监会原副主席周延礼也曾撰文,建议积极协调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保险的支持政策,推动巨灾保险普及。

  尽管政策定位比较高,也有很多地方相继开展了试点,但巨灾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仍较为缓慢,赔付额、覆盖率都比较低,企业与个人的投保意愿普遍不足。业内人士称,巨灾保险的完善发展仍然需要时间和环境。

  “雷声大、雨点小”

  相比以前,保险业在大型灾害中发挥的保险保障能力已经有了长足进步。河南省保险业初步赔付金额114.49亿元。若以此计算,目前保险业承担的损失占比约为10%。而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保险业承担的总体损失约占0.2%。许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从2008年到2021年,保险业在巨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不过跟国际水平相比,中国保险业承担的灾害损失的比例仍然较低。《经济积累和气候变化时期的自然灾害》报告显示,全球保险业赔付的自然灾害损失占经济损失的40%左右,而中国保险业的赔付比例约为10%。

  许闲也指出,要看到中国巨灾险的不足和差距,从保险业承担巨灾损失的角度看,中国保险业还有发展空间。

  说起巨灾保险的进展,方乐华直言仍处于探索阶段,而且进展缓慢,“颇有点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

   在他看来,巨灾保险的意义非同小可,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也是保险公司的职责和专长,但无论13年前的汶川大地震,还是近期的河南特大洪灾,都很少见到巨灾保险理赔的身影,“依然是财政拨款、普通保险理赔和社会捐助的传统救灾模式。”

  巨灾保险一般由当地政府出资购买,由几家保险公司以“共保体”的形式分别以一定的比例共同承保,遇到灾情后对当地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赔付。

  首都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指出,巨灾保险“必要性还是有的,可行性不高”,目前仍然是“讨论的多、实践的少”。

  已经试点多年,业内呼吁更多探索

  大约从2013年开始,广东、上海、四川等许多地方陆续开展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巨灾保险试点与探索,主要包括灾害事故防范、损失救助、人身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理赔等。

  例如,经常遭受台风灾害影响的广东省采取了指数保险的模式,当地政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降雨强度、台风风速达到或超过触发巨灾的预设阈值时,无需经过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即可向政府相应保险赔付金额,用于灾害救助、灾后重建和社会救济,提高救灾效率。

  深圳是最早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城市之一。从2014年起,深圳市财政全额出资购买巨灾险,只要在深圳市内发生,因暴风、暴雨、地震等16 种灾害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等都可获得救助,最高额度为2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巨灾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当地户籍居民、临时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以及灾害中的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人员。

  据广东银保监局发布的消息,从2015年广东省批准颁布《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来,巨灾保险已覆盖广东全省(不含深圳)18个地市,累计实现保费收入约8亿元,完成赔款超过10亿元。

  该负责人认为,我国巨灾保险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如果更多省份、地区可以纳入试点,如果研究机构、行业、保险公司能够整合主要巨灾的风险、损失和补偿数据资源,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将更能激发保险公司提高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和创新动力。

  科技、立法加持,保险环境仍待改善

  在各地对巨灾保险的探索中,科技元素的赋能有望成为“加速器”。“通过暴雨、台风、洪水、地震等10种自然灾害数据,以及气象、水文、地理、遥感、地质、灾害、承灾体和社会经济类数据,建立了自然灾害时空数据库。”

  作为保险领域的研究者,庹国柱认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还要因地制宜来推动,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应该与农业保险的推广相结合。他曾在湖南等多地考察后发现,当地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度并不高,但如果与巨灾保险相结合,就能形成比较好的范例。

  方乐华则认为,当务之急是巨灾保险领域的立法亟待完善。由于巨灾保险具有明显的政策性保险特征,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美国,巨灾保险也是由政府主导的。“通过巨灾保险立法,规定各级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地位和责任势在必行。”

  他提到,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财产、人身)和性质(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巨灾保险的组织形式、统筹安排;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巨灾保险的理赔(包括与普通保险的关系)等重要问题上,都需要立法决策。

  方乐华建议,巨灾保险立法宜采取交强险的立法模式,定位于保险条例;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灾害事故多种多样,宜采取综合立法体例;在危险单位划分方法上,条例应授权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可以立法建立全国性巨灾保险基金,每保险年度结算,采取各地巨灾保险的年度结余上缴、亏空弥补的原则,统筹调剂使用,确立财政兜底保障的原则。

  王绪瑾对记者强调,巨灾保险在推进中遇到的障碍,反映了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共同问题,即整体国民保险意识仍然有待完善,其中包括投保人的投保意识,保险人的保险功能意识,以及政府的保险认知意识。

  对于巨灾保险,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的态度都称不上积极。王绪瑾认为,目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巨灾保险都相当重视,下一步要考虑如何用市场的手来提高资金效率,提供风险保障。

  要想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借鸡下蛋”。王绪瑾解释称,这一般指的是保险公司承保亏损,但通过投资盈利来弥补,从而达到综合盈利。“不能靠收保费来挣钱,保险公司要靠他们投资挣钱。”在他看来,巨灾保险的发展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和会计技术为前提,“政府要合理引导资本市场的发展”。(文章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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