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 0岁 女
侧重险种: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保障100种重疾,50种轻症,15种现代病,高意外伤残保障。此计划书只做参考,实际投保以合同为准。
重大疾病保险金
400000
现代病特别保险金
12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8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4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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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现代病特别保险金 | 120000 | 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现代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现代病特别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80000 | 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且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4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保险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保险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附加合同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400000 |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400000 |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4726 | 确诊为合同约定范围的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500 | 确诊为合同约定范围的轻症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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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人保福产品组合计划 | 20年 | 年交、趸交 | 4726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
主险 | 人保福产品组合计划 | 20年 | 年交、趸交 | 4726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
现代病特别保险金 | 120000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80000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4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4726 |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500 |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400000 |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1000000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400000 |
投保对象:0岁 女
侧重险种: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
推荐理由:提供120种重疾、50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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